编辑: liubingb 2014-03-24

(七)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关于异地出险 发生异地出险事故时,客户可以享受我司业内领先的全国通赔服务,无论在何地出险, 都可以在承保地、出险地以及第三地选择任一通赔网点,享受查勘定损、接受索赔单证、 支 付保险赔款等服务,真正实现 异地出险、优先查勘、就地理赔 的方便、快捷的服务. 此外,机动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我公司同意 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 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 双方/多方 事故各方都能得到足额赔偿.

(八) 支付赔款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 并认同我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后, 我公司承诺按 下列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结案时限人民币

15000 元(含)以下

1 个工作日 人民币

15000 元~50000 元(含)

3 个工作日 人民币

50000 元~100000 元(含)

7 个工作日 人民币

100000 元以上

10 个工作日 如我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 会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 额. 如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会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 赔 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 率) .

(九) 理赔优惠条件

1、 免现场查勘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5000 元(含)以下的,可免除现场查勘手续,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 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 回访服务 1) 我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短信、 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其中包括:语音问候关切、在灾害性或异常天气期间向被保 险人发送专业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索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 督回访等;

2) 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期限内, 我公司将负责组织各区域支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至 少一次登门回访,征求客户反馈意见. 3) 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人对我公司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 时,被保险人可要求我公司项目负责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并作相应 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3、 提供 客户服务指南 在中标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 我公司将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统一的 车辆 保险客户服务指南 范本,明确我公司的服务体系以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以便于被保 险人在需要时查询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险理赔须知、保险服务须知、项目小组人员 与联系方式、报案电话、各项特色服务等.

4、 预付赔款 在以下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我公司可提供预付赔款服务: 损失事故明确属于保险责任, 且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RMB10 万, 我公司将在接到书面申请 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估计损失金额的 50%预付赔款,被保险人应继续配合收集整理完整的索 赔单证, 在双方就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 对最终赔款金额与预付赔款额的差额部分进行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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