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30
热交换器用换热管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

1 前言热交换器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食品和市政供热等领域,是过程装置 的关键产品之一.

热交换器用换热管(以下简称 换热管 )是热交换器的关键部件,对热交 换过程的能源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换热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热交换器产品的安全与节能 效果. 随着《特种设备目录》的修订,公称直径小于 50mm 的换热管不再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为确保换热管质量,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 《热交换器用换热管 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对换热管制造企业实行自愿性产品安全注册管 理. 《办法》的实施是为保障 NB/T 47019-2011《锅炉、热交换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执行的 有效性. 本《办法》的制定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及生产企业的大力支 持,并广泛征求了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遵循自我承诺、自愿申请的原则向 锅容标委 提出安全注册申 请. 本 《办法》 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参加本《办法》制定工作的主要人员有:张延丰、寿比南、周文学、朱国新、赵亮、杨国 义、陈志伟、韩睿超、陈战杨等. 本《办法》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 《办法》 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 实施. 本《办法》自2016 年6月1日起试行.

2 热交换器用换热管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保证热交换器产品安全,不断提高热交换器用换热管的技术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及监 督管理,根据 NB/T 47019《锅炉、热交换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无缝换热管和/或焊接换热管生产企业的产品安全注册. 1.3 注册单元及类别 注册分为无缝换热管制造、焊接换热管制造

2 个注册单元. 无缝换热管制造单元包括非合金钢及低合金钢管、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其它无缝管

4 个注册类别(见表 1) . 表1注册类别 A1 类A2 类A3 类A4 类产品非合金钢及低合金管 不锈钢管 有色金属管 其它无缝管 焊接换热管目前仅包括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其它焊接管

3 个注册类别(见表 2) . 表2注册类别 B1 类B2 类B3 类产品不锈钢管 有色金属管 其它焊接管

2 注册程序 热交换器用换热管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具备国家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 b. 企业的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且完备的制造工艺文件,满足 NB/T 47019《锅炉、热交换 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能够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 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应提供技术先进性和可

3 靠性证明;

c. 企业已建立并有效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财务、生产、工艺、质量、环境 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详见附件一) ;

d. 企业应具有与管理体系相适应且稳定的团队,具有足够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 工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了解热交换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e. 申证企业自有的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等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的制造要求,数量、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详见附件二) ;

f. 申证企业生产场地应能满足申证产品制造和存储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

g. 产品质量稳定的相关证据及相关产品供货业绩. 2.1.2 凡符合 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 简称 锅容标委 )提交热交换器用换热管安全注册申请书(纸质版

1 份)和相关证明文件复 印件. 2.1.3 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或类别增项时,也应向 锅容标 委 提交申请书,但原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 受理 2.2.1 自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锅容标委 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 的批复, 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 (以 下简称 热交换器分会 ) ,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自查, 自查完成后应将管理手册、自查报告提交 热交换器分会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概况,内容包括公司历史,主要产品及产量,主要客户分布,主要制造设备和检 验检测设备、 场地情况, 公司持有证书情况和企业的人员构成以及近二年申请生产经营业绩情 况等;

b. 申证产品注册单元及类别;

c. 简述产品生产工艺完整性、资源与产能(产量)的适应性和企业管理规范化状况;

d. 简述企业标准的先进性;

e.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f.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2.2.3 热交换器分会 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

6 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 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2.4 企业若存在使用虚假安全注册证书的情况,一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企 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申请已受理的自行失效. 2.3 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管理规范化和资源与产能(产量)适应性评价三个 部分. 2.3.1 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

4 产品质量审查采取现场抽取产品检测的方式进行. 对于申请企业具备相应检测资源的, 审 查采取现场见证的方式进行;

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 审查组封样后寄送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行,结果以该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该检验机构应得到 锅容标委 的认可.样品的启封样 由审查组与检测单位协商确定,审查组现场应做好记录. 产品技术先进性审查针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以及对热交换器技术发展的促 进程度进行. 2.3.2 管理规范化 审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包括:企业的管理理念,文件化的管理方式,各种管理体系 要求的满足及按企业生产能力配置的管理机构, 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等 (详见附件 一). 2.3.3 资源与产能(产量)适应性 审查企业按照申证单元产品的产能或产量与配置的人员 (含技术、 管理、 销售和生产人员) 、 生产条件(含场地、设备和工艺的完整性)和检测手段(含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和场地)等的 适应性(详见附件二) . 2.3.4 审查时间 一般为 1~2 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也不应超过

3 个工作日. 2.3.5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管理规范化和资源与产能(产量) 适应性评价的审查结果,现场给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 审查意见的确定原则如下: a. 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资源与产能(产量)适应性满足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企业的管理规定,技术先进性满足要求. b. 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 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 复查. d. 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不满足 a 条的任一要求,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或弄虚作假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2.3.6 审查意见处理 2.3.6.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上报 热交换器分会 . 2.3.6.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 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 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现 场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6.1 条处理;

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5 2.3.6.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 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至少进行一次复查. a. 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6.1 条处理;

b. 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 2.3.6.2 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6.1 条处理;

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 2.3.6.4 条处理;

c. 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6.4 条处理. 2.3.6.4 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 热交换器分会 . 2.3.6.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 热交换 器用换热管产品安全注册整改意见处理表 ,并附相应的见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 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6.6 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 2.3.6.5 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 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6.7 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 评审结论 2.4.1 热交换器分会 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a. 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 锅容标委 审批. b.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 锅容标委 备案. 2.4.2 若 热交换器分会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 2.4.3 上报审批期间, 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热交换器分会 应暂缓做出 评审结论. 2.5 批准 锅容标委 应对 热交换器分会 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若对评审结论 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对于合格企业,则批准颁发证书. 对于不合格企业,应进行备案.若不合格是由于不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则企业可 在备案之日起

8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若不合格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 则在不合 格结论下达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若不合格的产生是由于产品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引 起的,则待事故处理完毕

6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2.6 发证 2.6.1 锅容标委 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热交换器用换热管产品安全注册证》 (一式四 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 ) . 2.6.2 《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

6 二份副本分别由 锅容标委 和 热交换器分会 留存备案. 2.6.3 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或类别增项时,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但审查重点为与该申证单元及类别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退还 锅容标委 后再领取新证. 2.6.4 《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未参与注册或没有通过注册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 厂均不得使用安全注册证书. 2.6.5 获得安全注册的企业, 当企业名称、 地址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向 锅容标委 提出申请, 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3 换证 3.1 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向 锅容标委 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 报告, 锅容标委 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 热交换器分会 并在

3 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 写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a. 管理规范化状况;

b. 五年来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分析和解决办法;

c. 五年来企业资源与产能(产量)的变动情况;

d. 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与首次取证相同. 3.4 换证批准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与首次取证相同. 3.5 延期申请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 锅 容标委 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 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4 监督管理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 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 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管理状况, 复查

7 和抽查工作将由 锅容标委 制定计划并由 热交换器分会 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在持证有效期内的定期 复查一般不超过

2 次.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 的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 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 整顿期一般为

3 至6个月, 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 锅容标委 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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