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3-11

1 ― 青教〔2015〕8 号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11〕13 号)的要 求,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根据青浦区机关事务 管理局、青浦区财政局有关规定,特制定《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和《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加油管 理办法》 .

同时成立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具―2―体负责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名单如 下: 组长:姚金生 副组长:高燕、姚为民 成员:诸辉娟、邵五江、李青强、池坚、陈培兴 现将两个 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各单位务必 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加油管理办法

2015 年3月2日―3―附件

1 为了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 减少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 是指现已配备到教育系统事 业单位,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是指学校公务活动、 教学业务活 动和学生有关活动,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用途调度:

(一)单位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用车;

(二)接待市、区和外省市人员考察调研用车;

(三)参加市、区召开的会议用车;

(四)在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外出活动用车;

(五)接送学生校外活动用车;

(六)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条 严格实行车辆管理,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 车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公务用车 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 节使用 的原则, 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 配备专职司机, 防止失管失控. 直属单位和学校的车辆由单位办公室或总务部门 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须由专职人员驾驶, 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驾 ―

4 ― 车. 集体活动用车原则上以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或通过社会租赁方 式解决,但必须到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 规定. 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账, 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六条 严禁公车私驾或公车私用. 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嫁 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属等各种私人活动.严禁公用 车辆出入、停放舞厅、酒吧、桑拿等公共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 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特殊工作需要和值班公务用车外应 当入库封存停驶. 第七条 严禁公务用车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 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行公车损坏报告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公车, 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及时如实向 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九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 驾驶 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 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醉酒、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开展 车辆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因 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 外,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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