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3-10
1 京审改办发〔2018〕11 号 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 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优化本市营商 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 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市政府同意,通过精简和优化办理 方式,将市级审批服务事项由

2298 项减少至

1121 项(包括市 级单独实施和市区共同实施事项) .

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请 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

88 项审批服务事项.对于设定依据已修订、废止 或已能够实现市场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 理的事项,直接予以取消,不再实施.

二、对112 项 零办件 和7项列入本市禁限目录的事项 实行单列.其中,对 零办件 事项采取暂停管理措施,如出 现相对人申请的情况,可启动恢复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对列入 本市禁限目录的事项,不再办理.

2

三、整合涉及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16 项精简至

3 项.对 于部门之间能够采取 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后台并联审批、受 理部门发证 的方式办理或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受理,通过政 府内部推送信息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予以整合.

四、整合部门内相近的事项,由1176 项精简至

351 项.对 于部门内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相近,能够采取统一申请材料、 统一办事流程方式办理的事项,予以整合.

五、改为备案事项

2 项.对于以获取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 展行业引导、政策制定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事项,改为备案, 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 行审批.

六、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6 项.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 纠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各有关部门要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 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达到法 定条件后即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七、简化优化办理方式

62 项.对于可以采取更加简便方式 办理的事项,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 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切实提高 审批效率.

八、对于政府部门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相对人申请的

32 项事 项不再列入事项目录.

九、对于不直接面向社会属于政府内部审批和管理的

100 3 项事项不再列入事项目录. 除上述事项外,另有

21 项由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此次建议取消、改为 备案或告知承诺的事项,依照相关程序报请国务院协调处理或 提请市人大修订相关规定后予以公布实施, 其他事项自

11 月20 日起正式实施.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精简工作,切实贯彻 谁审 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对于取消或改为备案、 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 主体和工作方法,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

对于整合的 事项,各部门要着力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角度出发,进 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 办理时限. 附件:1.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优化政务服务清单 2.北京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精简后) 市政府审改办 (市编办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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