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2-1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章程各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 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新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 卖之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证券注册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各份章程文件之副本连同本发售章程附录三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一段所述之其他文件,已依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经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 册处处长对该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本公司证券之买卖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有关安排对 阁下享有之权利及权益构成之影响. 倘发售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符合香港结算之证券收纳规定,发售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 自发售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之日期或香港结算指定之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 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后之第二个结算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进 行之活动均依皇鄙е醒虢崴阆低骋话愎嬖蚣爸醒虢崴阆低吃俗鞒绦蚬嬖蚪.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发售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发售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Neo Telemedia Limited 中国新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67)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股份 获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 进行公开发售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发售章程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接纳发售股份及付款之最后时限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申请手续以及发售股份之付款载 於本发售章程第31页至32页. 谨请注意,包销协议载有多项条文,赋予包销商权利在发生若干事件时终止包销商之责任.该等若干事件已载於本 发售章程第18页及20页 「终止包销协议」 一段) .倘包销协议被包销商终止,或未能成为无条件,则公开发售将不会进 行.股东应注意,股份可能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星期一) 起按除权基准买卖,尽管包销协议项下之条件仍未 达成.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於公开发售所附带之所有条件获达成之日期 (预期将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星 期一) 下午四时正) 或之前买卖股份,将须因而承担公开发售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 任何有意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倘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创业板之特色CiC创业板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公 司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於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 经过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之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 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资深投资者. 由於创业板上市公司新兴之性质所然,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於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会 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终止包销协议Cii C 倘於最后终止时限前: (1) 包销商合理认为公开发售之成功将会因以下事件而受到重大及不利影响: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 (或其司法诠释) 出现任何 变动或发生任何其他事件 (不论其性质为何) ,而包销商合理认为会 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或 对公开发售重大不利;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