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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附录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网站,全文可参阅 http://www.

gdrd.cn/xwdt/201810/t20181029_166326.html) 附录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 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反馈(截止时间:2018 年11 月8日) .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

64 号 邮编:510080 电子

邮箱:xzfgc@gdrd.cn 联系

电话:020-37866697 传真:020-37866604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 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 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 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成品油等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

市场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 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

2 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清洁能源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 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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