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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通函中国船级社 (2013)通函第44号 总第330号2013年4月26日(共31页) 发: 总部有关部门、各分社、各审图中心、规范所、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 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1 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

338 号关于 SOLAS 修正案的决议,自2014 年7月1日起生效,新增了 SOLAS II-1/3-12 条,要求船舶 构造应符合 MSC.

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保护人员免受噪 声的伤害. 为做好实施准备,现将上述决议(中、英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 要点:

1 适用范围 1.1 新增的 SOLAS II-1/3-12 条噪声防护要求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 舶: (1)2014 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或(2)如无建造合同,2015 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或(3)2018 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1.2 对于

2018 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2014 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

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1/31 在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2)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水平符合 IMO A468(XII)的相关要求. 否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

(2)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2 技术要点 2.1 MSC.337(91)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在 IMO A.468(XII)决议的 基础上修订,为强制性文件,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 (1)1.3.2 和1.3.3;

(2)3.4.2 和3.4.3;

(3)第5章;

(4)6.3 节;

(5)7.3 节;

(6)附录 2;

(7)附录 3;

(8)附录 4. 2.2《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但是不适用于下列 船舶: (1)动力支承船;

(2)高速船;

(3)渔船;

(4)铺管驳船;

(5)起重驳;

(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7)非商用游艇;

2/31 (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

(9)非机械推进船舶;

(10)打桩船;

(11)挖泥船. 2.3 规则对测量要求和人员资质也更为严格和具体, 测量分为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与港内操作工况;

并对环境条件、测量程序、测点布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4 规则修订中部分舱室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较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对于10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要求更为严格,居住舱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以及办 公室等居住处所,10000 总吨以上船舶比

10000 总吨以下船舶要求要高 5dB(A). 2.5 规则还对舱室之间的隔声作了较大的修订,除A.468(XII)已有的隔声要求 外, 还增加了从走廊到居住舱室以及从居住舱室到带通讯门的居住舱室的隔声要求, 并将居住舱室之间的计权隔声指数提高了 5dB(A). 2.6 规则还包括了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 建议的减振降噪方法以及确定噪声暴露 的简化程序等.

3 SOLAS II-1 章第

36 条已删除. 为指导我社开展具体工作并协助业界实施, 我社总部正组织制定相应实施指南, 请在后期予以关注.实施准备中有何问题,请与总部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

邮箱: rt@ccs.org.cn.本通函同时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上发布;

并由各分社转发 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附件 1:MSC.338(91)附件中新增 SOLAS II-1/3-12 条――噪声的防护 附件 2:MSC.337(91)决议 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 (注:对通函附件的中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3/31 附件

1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C1 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第 3-11 条后新增第 3-12 条如下: 第3-12 条C噪声的防护

1 本条应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或.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对于

2018 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

2014 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

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 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1 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如果不能充分减少 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值班,提供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3 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 由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 VIII 条有关适用于除第 I 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 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 I 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 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通过.

4 尽管有本条

1 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 所列的船型. C 部分 机器设备

2 现有第

36 条予以删除并留白.

1 参见本组织A.468(XII)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 4/31 附件

2 海安会 MSC.337(91)决议 (2012 年11 月30 日通过) 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本组织大会 A.343(IX)决议和 A.468(XII)决议分别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 方法的建议案》以及《船上噪声级规则》 , 认识到结合自 A.468(XII)决议通过以来从有关噪声控制和许可的暴露等级中所获得的经 验,有必要对船上的机器处所、控制室、工作间、居住处所和其他处所制定强制性的噪声级限 值, 注意到 MSC.338(91)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公约) (以下称 公约 )第II-1/3-12 条关于噪声防护的规定, 还注意到上述第 II-1/3-12 条规定,船舶建造应按《船上噪声级规则》 (以下称 本规则 ) 降低船上噪声并实施人员噪声防护, 在其

91 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在其

56 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 ,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本规则将于

2014 年7月1日公约第 II-1/3-12 条生效后即 时生效;

3. 要求秘书长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本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 府;

4.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所有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5/31 附件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前言 第1章 总则 1.1 范围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定义 第2章 测量设备 2.1 设备规格 2.2 设备使用 第3章 测量 3.1 通则 3.2 测量人员的要求 3.3 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3.4 港内操作工况 3.5 环境条件 3.6 测量程序 3.7 噪声暴露的确定 3.8 校准 3.9 测量的不确定性 3.10 测量点 3.11 机器处所的测量 3.12 驾驶处所的测量 3.13 居住处所的测量 3.14 通常无人处所的测量 第4章 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 4.1 通则 4.2 噪声级限值 4.3 测量报告 第5章 噪声暴露限值 5.1 通则 5.2 听力保护和听力保护器的使用 5.3 船员暴露于高噪声级的限值 5.4

24 h 等效连续声级的限值 5.5 听力保护方案 第6章 居住处所之间的隔声 6.1 通则 6.2 隔声指数 6.3 材料的安装 6/31 第7章 听力保护和警告信息 7.1 通则 7.2 听力保护器的要求 7.3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和使用 7.4 警告牌 附录

1 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 附录

2 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噪声问题的导则 附录

3 建议的降噪方法 附录

4 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 7/31 前言

1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以下简称 本规则 )的制定,为经修正的《1974 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 (SOLAS)第II-1/3-12 条所规定的噪声防护提供国际标准.虽然从法律上讲,本 规则根据 SOLAS 公约视作强制性文件, 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 (见1.1.3) .

2 这些规定、 建议和意见, 旨在向各国主管机关提供在船上推行 听力保存 环境的工具. 然而,这是一个动态主题,涉及其工作界面所处的各种人为和技术环境.随着各种技术和安全 管理实践的发展,规范和建议案必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演变.鉴于此原因,鼓励各国主管机关传 送来自被认可组织、船舶经营人和设备设计方所获取的经验和信息,以完善本规则.

3 本规则的制定,已考虑到常规的客船和货船.尽管本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和尺度的船 舶,但应认识到,在对设计或作业方面与常规船舶显著不同的船舶,全面应用本规则时,需要 具体考虑.

4 本规则无意取代本组织通过的 《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方法的建议案》 (大会 A.343(IX) 决议) .该建议案涉及船舶噪声对于正确接收外部声响航行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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