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4-01-30
证券代码:

300042 证券简称: 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2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朗科科技" )于2019 年4月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 黎" )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和解及相关内容的告知函》 (以下简称 "告知函" ) 以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裁定书》 【(2018) 沪01 执1290 号之二】 ,获悉:上海宜黎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

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宜黎与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 双 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

1、关于执行情况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上海宜黎延期还款, 并撤销了对朗科 科技股票的公开拍卖,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 执1290 号之二】 ,裁定书中载明双方达成了和解,因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 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细内容见本 函附件的裁定书全文. 裁定书载明的出具时间虽为

2019 年3月18 日, 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相关法律程序,仅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裁定书,未向上海宜黎送达,上海宜 黎在收到申请人转交的裁定书后,即发出本函. 关于后期还款来源,由上海宜黎股东筹集还款资金,不涉及对股权处置的其 他安排,将不会对朗科科技的股权结构造成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2、关于股权转让尾款 上海宜黎有意愿和能力支付股权转让尾款, 由上海宜黎股东筹集资金后续进 行支付,目前上海宜黎与相关转让方保持沟通,转让方未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 据相关转让情况,若上海宜黎无法支付尾款,对公司股权结构也不会造成影响.

二、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 执1290 号之二】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宜黎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戴寿鹏等四名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海宜黎、 戴寿鹏等四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10 月8日立案受理, 后指定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 权利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戴寿鹏等四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偿还本金、 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 6.012 亿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同年 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履行上述 还款义务, 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 668,600 元,但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 宜黎以及案外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

2019 年3月15 日达成和解 协议,因协议约定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送 达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以执行, 申 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应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据此,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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