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1-28 |
(一) 大成证字[2011] 016-1-1号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
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邮编:100007 二一一年五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5-3-1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 2011]016-1-1号致: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之补充. 本所律师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4月19日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10308号)的要求,并鉴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普邦园林的法律状况发生了某些变更,本所律师 就该通知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出具日后的变更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相一致.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5-3-2
一、重点问题
4、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上述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进行专项核查. 答复:
一、报告期各期主要销售客户及供应商的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
20 名 单位或个人,总体占比应当在全年采购额或销售额的 60%以上)
(一)主要销售客户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年收入比例
2010 年1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11,444.60 13.29%
2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8,482.54 9.85%
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7,788.85 9.05%
4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6,994.92 8.13%
5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485.54 7.53%
6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3.54 3.87%
7 三河市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94.86 3.36%
8 上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64.55 2.40%
9 融汇(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1,621.15 1.88%
10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603.42 1.86%
11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99.51 1.74%
12 广州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85.45 1.61%
13 东莞市世纪城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1,293.57 1.50%
14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247.56 1.45%
15 广州长隆酒店有限公司 1,218.32 1.42%
16 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200.00 1.39%
17 长春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43.37 1.21%
18 盛天集团有限公司 1,009.51 1.17%
19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929.99 1.08%
20 保利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762.92 0.89% 合计 64,304.17 7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