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4-01-27
―1― 台环建〔2016〕22 号 关于浙江泰源电镀有限公司改扩建

4 条 电镀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泰源电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浙江泰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 泰源电镀有限公司改扩建

4 条电镀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 (报批稿) 、环评文件报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 局经审查,并依法进行了项目审批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反对 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 下:

一、根据环评内容,该项目在温岭市上马工业区块现有厂 区内实施,总投资约

2200 万元,将现有实际运行的

4 条电镀 线拆除重建,另外

2 条未建的电镀线进行调整改造,并新增

4 ―2― 条电镀线,技改后全厂设置

10 条全自动电镀生产线:5 条金属 件多工艺铜、镍、铬环形电镀线,2 条金属件多工艺镍、镍、 铬环形电镀线,1 条塑料件多工艺铜、镍、铬环形电镀线,1 条塑料件多工艺铜、镍、金龙门电镀线,1 条金属件多工艺镀 镍、 硬铬龙门电镀线, 并建成相配套三废处理设施及公用工程. 技改项目实施后,企业镀槽总容积为 1181.222m3 ,可形成年电 镀加工表面积为

216 万m2 的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的具体镀 种工序及规模、镀槽规格和数量见环评报告.项目符合环境功 能区划要求,采取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 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 评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若建设单位在报批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或者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 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或者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 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本项目涉及的卫生、安全等防护距离请遵循相关部门 规定,提请温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控制防护距离范围 内的用地和规划,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民居、学校、医院、食 品加工厂等敏感性、居住性建筑,以免今后由此产生环境污染 纠纷.请环评单位负责保存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境监测 等资料. ―3―

四、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企业现有核定的初始排污 权为化学需氧量 1.39 吨/年,氨氮 0.08 吨/年,总铬 3.0 公斤/ 年;

氮氧化物 0.35 吨/年,二氧化硫 0.38 吨/年.本次技改项目 实施后,全厂废水排放量为 12.6083 万吨/年,主要污染物外环 境达标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 6.304 吨/年,氨氮 0.22 吨/年,总铬2.4 公斤/年;

VOCs0.855 吨/年,烟粉尘 0.208 吨/年.其他特 征污染因子排放总量控制在本次项目环评报告指标内.本次项 目实施后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指标削减替代来 源在温岭市区域范围内调剂解决,新增排放总量指标须通过排 污权交易取得.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纳管达标排 放量和外环境达标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余量可作为 日后公司新增项目调剂使用,并按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须按规定及时申领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并每年按时 提交年审材料、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和项目排 污许可证的书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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