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4-01-25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 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梵诺空间和收购人的保证,即梵诺空间和收购 人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 公众公司收购・法律意见书

5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 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对审计结论、财务会 计数据、 资信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阅读本法律意见书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 先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众公司收购・法律意见书

6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及收购人调查表、股转系统已公告的公开信 息等资料,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文恒,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071969*1969 年7月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4 年12 月毕业于香港大 学工商管理专业.

1992 年7月至

1996 年11 月, 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任 设计员;

1996 年11 月至

2011 年12 月,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副总裁;

2012 年1月至

2015 年11 月, 于北京车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7月,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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