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01-21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 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续保者不受该等 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七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原发性 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阴道癌、原发 性子宫肉瘤(以上六种原发性癌症均不包括原位癌)及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人按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

(三)项约定的 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续保者不受该等 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 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

(三) 项约定的保险金, 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 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 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

(一)项约定的七种特定疾病中 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续保者不受该等 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 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五)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八条 发生第六条、第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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