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4-01-19

30 年(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7 过1年,具体以《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 同》为准. 第5条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1 协议各方确认,除非协议各方另有约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与乙方投标文 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力. 5.2 协议各方确认,除非协议各方另有约定,本项目《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 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力. 5.3 协议各方确认,协议各方已经完全同意和认可《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的全部内容. 5.4 乙方、 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和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公司的约束. 第6条效力 6.1 本协议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各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协议 各方必须遵守,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条权利转让与变更 7.1 除本协议或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 同》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不得向第三方让渡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7.2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的约定协商进行变更和补充.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8 第8条生效和期限 8.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且协议各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止. 第9条违约责任 9.1 由于丙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或组建项目公司后未 按约定签署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 属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丙方的违约责任. 第10 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1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当且仅当届时的适用法律使得仲裁的约定不可执行或仲裁无效 或仲裁被撤销,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诉诸项目所在地法院予以裁决.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提起诉讼以后,直至仲裁 或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 , 而不影响以后根据最终判决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第11 条 其他 11.1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签订 后, 本协议及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约定由协议各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仍由协议各方享有和履行. 11.2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份.其中,协议各方各执

3 份,项目公司 存档

3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9 附件 1: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10 (本页无正文,为《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的签署页) 甲方: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丙方: 公司名称: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司名称: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司名称: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提升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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