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12-3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

T PARTNERS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 年修 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索普 )委托,作为江 苏索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 )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248 号)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自

2018 年9月30 日起此后期间(除特别说明外)发生 的事实,本所律师特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

一、 申请文件显示, 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醋酸及衍生品业务相关经营性 资产和负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镇江索普化工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 工新发展)主要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且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请你 公司:1)结合索普集团、化工新发展的资产构成和股权控制关系等,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收购相关资产而未收购相关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2)标的资产不包含 相关资产货币资金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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