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8-03
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1 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1999 年7月7日星期三 下午

2 时30 分会议开始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

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S.B.S., J.P. 何秀兰议员何承天议员,S.B.S., J.P. 何俊仁议员何敏嘉议员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李卓人议员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2 李启明议员,S.B.S., 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J.P. 吕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吴清辉议员吴霭仪议员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涂谨申议员张文光议员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陆恭蕙议员陈国强议员陈婉娴议员陈智思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员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3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程介南议员,J.P. 单仲偕议员黄宏发议员,J.P. 黄宜弘议员黄容根议员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森议员杨耀忠议员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郑家富议员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4 司徒华议员霍震霆议员,S.B.S., 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G.B.S., J.P. 冯志坚议员邓兆棠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女士,G.B.M., J.P. 财政司司长许仕仁先生,G.B.S., 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J.P. 工商局局长周德熙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吴荣奎先生,J.P. 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女士,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俞宗怡女士,J.P. 经济局局长叶澍先生,J.P. 工务局局长邝汉生先生,G.B.S., J.P. 民政事务局局长关永华先生,J.P. 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5 房屋局局长梁展文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林郑宝玲女士助理秘书长陈钦茂先生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6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兑槭鹿嬖颉返21 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1999 年人体器官移植(修 订)(第2号)规 例》..... 168/99 《 (1999 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 年第

7 号)1999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69/99 《

1999 年公众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 ( 第5号)令170/99 《

1999 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171/99 《〈1999 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1999 年第

21 号)

1999 年(生效日期)公告》172/99 提交文件第134 号临时区域市政局一九九八/九 九年度修订开支预算第135 号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1998 至99 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截至1999 年3月31 日止的第4季)第136 号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1998 至99 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截至1999 年3月31 日止的第4季)第137 号临时市政局在1998 至99 财政年度第4季通过的1998 至99 年度财政预算修订第138 号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工作报告书第139 号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受托人报告书1998-99 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7 第140 号香港申诉专员第十一期年报(1999 年6月)第141 号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2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以及就审计署署长第30 及31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1999 年7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2 号报告书)报告人力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民政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交通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政制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福利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经济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生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 《

1998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

12 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1998 年盗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1999 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8 发言 主席:发言.梁智鸿议员会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工作报告书向本会发言.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工作报告书梁智鸿议员:主席女士,我谨代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警监会 )提交警监会的1998 年工作报告书.警监会是行政长官委任的一个独立谘询机构,负责监察和覆检有关市民投诉警方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由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进行,但个案的档案和文件则由警监会详细审议.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必须获得警监会通过,个案才可终结.1998 年,警监会总共覆检和通过了2586 宗投诉个案,涉及4200 项指控,较1997 年的相应数字,分别减少了420 宗和654 项.指控警方 殴打 、 傲慢/无礼/使用粗言秽语 和 疏忽职守/处事不当 的个案,共占投诉个案的77.3%, 较1997 年录得的76.8%轻微增加0.5%. 在4200 项获通过的指控中,约四分之一循简易程序解决,即通常较轻微的投诉,无须进行正常全面调查,而只须由被投诉人所属分区的高级警务人员调解解决.例如有人投诉某警员向他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时对他粗言秽语,便可循简易程序解决;

有1768 项,即42%列为 投诉撤回/无法追究 ;

149 项列为 证明属实 或 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 ,即指一些在原有指控内容以外调查出而证明属实的其他不当行为.例如有人投诉警员甲粗言秽语,不准他修改供词,投诉只针对不礼貌,但经过调查后,证实警员甲不准他修改供词已属违反警察程序手册内的规定,这便属於 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 的过失;

有63 项列为 无法完全证实 ;

666 项列为 证蛔 ;

14 项列为 终止调查 ,即虽然调查工作未完成,但鉴於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投诉人被证实精神有问题而终止调查;

有301 项列为 虚假不确 ;

149 项列为 并无过错 .1998 年经全面调查的1328 项指控中,证明属实个案的比率为15.9%, 较1997 年的12.8%轻微上升.1998 年,警监会审议个案时总共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报告提出了950 项质询,导致64 宗指控其后重新分类.在警监会通过的投诉个案之中,去年有312 名警务人员受到刑事检控、纪律处分和其他形式的内部处分.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09 为落实政府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的政策,警监会在1998 年4月公布首份服务承诺,订明处理公众查询和监察投诉警方个案的标准回应时间.年内,警监会在履行服务承诺方面表现十分良好,有92.6% 的一般个案和87.4%的繁复个案分别在承诺所定的3个月和6个月期限内通过.参照首年的运作和经验,警监会将会再接再厉,务求在1999-2000 年度有更出色的表现.1998 年3月,警监会秘书处迁往湾仔的新办事处.新办事处设有即时传译设施和公众席位,以备新闻界和市民旁警监会的会议.由1998 年3月开始,警监会与投诉警察课的联席会议有部分开放让市民旁.这个程序对提高警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强市民对我们工作的信心,相信十分有效.不过,要令市民真正对警监会有信心,尽早赋予警监会法定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大家亦会记得,有关将警监会促成为法定组织的条例草案在1996 年7月已提交当时的立法局,但政府在1997 年6月23 日的立法局会议中撤回这条条例草案.政府坚持说议员当时提出而获通过的部分修正案,会令现行的投诉警察制度出现重大改变,是不可接受的.警监会对当局撤回这条条例草案,深表遗憾,同时敦促当局尽快再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条例草案.1998 年,警监会更积极地宣传其职能、工作和形象.警监会在1998 年11 月举办了一项中文标语创作比赛,藉此宣扬我们的工作信念、原则和精神.是次比赛的反应相当踊跃,参赛标语多达2382 句.警监会在参考各优胜作品后,挑选了以下数句作为我们的中文标语: 警民权益同样重视监察投诉独立公平 .为宣扬投诉警察制度公平公开的运作模式和警监会所担当的独立监察角色,警监会在1998 年第四季制作了首辑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由1999 年3月开始,分别在电视台和电台播放.相信这会大大增加市民对警监会的认识和信心.主席女士,总括来说,1998 年对警监会来说是成果丰硕的一年.我们会不断努力,确保继续以仔细彻底和公正无私的态度,监察和覆检有关市民投诉警察个案的调查工作,并会致力令市民对投诉警察的制度更具信心.谢谢主席女士.主席:李家祥议员会就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2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以及就审计署署长第30 及31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向本会发言.立法会1999 年7月7日6610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2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以及就审计署署长第

30 及31 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 李家祥议员:主席女士,今天本人十分荣幸,代表政府帐目委员会( 委员会 )向立法会提交委员会第32 号报告书.根1998 年2月11 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帐目审计工作的围 衡工量值式审计 文件,审计署署长在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2月期间完成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已於1999 年3月31 日提交立法会主席,并於1999 年4月21 日提交立法会.今天提交的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包括3个主要部分:(一 ) 委员会在研究1998 年11 月18 日提交本会的审计署署长第30 号报告书第7章后所达成的各项结论;

(二 ) 委员会在研究1998 年11 月18 日提交本会的审计署署长第31 号报告书第6章后所达成的各项结论;

及(三 ) 委员会在研究1999 年4月21 日提交本会的审计署署长第32 号报告书后所达成的各项结论.在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0 及31 号报告书定稿之时,委员会尚未完成对审计署署长第30 号报告书第7章和第31 号报告书第6章进行的研议工作,因此,委员会当时暂未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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