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2-27

放射源存放场所应安装相应的监控 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由资产处报天津市环 保局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天津市环 保局开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 参加职业病体检 (1 次/两年) 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1 次/季度) .

第六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

10 -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 展生物实验. 第三十四条 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 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不允许 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 交由有资质 的单位销毁处理.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严格消毒、 灭菌处理, 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七章 水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规范 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 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 扩建或改造实验室要进行水电气及消防 安全审批.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室, 应根据潜在危险源配备 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 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 应使用空气 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 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 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 常管理都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第四十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关于加强用 电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11 -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当配备足够的适用消防器材,置于 明显、 方便取用之处, 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 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事故,应 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实验室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应 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 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 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 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贵 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 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 (部) 批准,并报资产处备案;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 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应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 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院(部)批准,向管 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五条 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 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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