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3-12-26

(一)大气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量(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PM2.5 年均浓度值、空气质量达标比率.

(二)水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重点断面水质年度目标、主 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三)土壤污染防治

4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每年用于大气、 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 规模和分配因素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年度预算及当 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省和市 县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除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等外,引导资金对同一项 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50%.

第四章 省级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引导 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入 库工作.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 直管理要求,编制"十三五"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规划,未纳入规 划的能力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申 报项目,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环保 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 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 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省属单位直 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

5 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引导资金 年度预算批复后的

30 日内,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引导资金安排 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环保厅提出的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在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 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应重点支持国家和省 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及大气行动计划、水、土壤工作 方案确定的工程项目,保障国家、省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 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县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推进工 作,每年

6 月底前将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 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原则 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 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 类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 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

6 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 资本采取基金化、PPP 等模式,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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