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局委托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现场环境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 管理工作,希积极配合.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3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