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3-12-21
开曼群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13年修订本)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 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之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经於2014年11月10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附条件采纳) 开曼群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13年修订本)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 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之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经於2014年11月10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附条件采纳)

1 开曼群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13年修订本)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 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之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经於2014年11月10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附条件采纳)

1 本公司的名称为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於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 (地址为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位於开曼群岛的其他地点.

3 本公司的设立宗旨不受限制,应当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内容: (a) 作为一家投资公司以及投资控股公司经营,购买并持有由任何 公司、企业法人或经营实体 (不论其性质、设立或经营地点) 发行 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股证、债券、抵押、债务以及任何类 别的证券,以及由任何政府、主权统治者、行政官员、信托、地 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股证、债券、债务以及其他证券,并且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不时地变 更、转换、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当时的任何投资;

(b) 为了取得和承担本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债务,或为了直接或间接地 推动本公司的宗旨、或出於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目的,附带条 件或无条件地认购、包销、委托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取得、 持有、买卖以及转换股票、股份以及任何类型的证券,与任何人 士或公司订立合夥或订立任何有关分享利润、互惠特许权或合作

2 的安排,以及发起和协助发起、组建、成立或组织任何公司、合 资企业、企业联合或任何类型的合夥;

(c) 行使和执行任何股份、股票、债务或其他证券的拥有权所授予或 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包括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 则下) 因应本公司持有特定比例的上述证券的已发行或面值股份 而可能获授予的所有有关否决权或控制权,按照本公司认为合适 的条款,为本公司持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提供管理以及其他执行、 监管和谘询服务或提供与本公司持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相关的管理 以及其他执行、监管和谘询服务;

(d) 为任何人士、企业或公司 (无论是否以任何方式与本公司相关或有 关联) 的全部或任何债务的履行作为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弥偿、 支援或保障,无论通过个人契诺或本公司现有的或未来的全部或 任何部分业务、财产和资产 (包括其未催缴股本) 的抵押、押记或 留置权或任何上述方式,且不论本公司是否为此能收到有价值的 对价;

(e) 作为发起人和企业家经营业务,以及作为金融商、资本商、特许 经营商、商人、经纪商、贸易商、交易商、代理、进口商和出口 商经营业务,以及从事、进行和执行所有类型的投资、金融、商业、商人、贸易以及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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