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3-12-18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 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 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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