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3-12-1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福州 ・宁波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FUZHOU ・NINGBO ・XI'

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GN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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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com.cn 二一八年三月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1-2-1 目录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4

二、《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2.11

三、《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3.31

四、《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5.37

五、《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6.41

六、《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7.45

七、《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8.52

八、《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9.56

九、《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0.63

十、《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2.65 十

一、《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4.71 十

二、《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5.77 十

三、《反馈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之问题 17.88 十

四、《反馈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之问题 18.9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98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1-2-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国浩京证字[2018]第0076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

12 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上市事宜, 已于

2017 年10 月20 日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12 月13 日签发了

172117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要求发行人 律师对相关反馈意见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 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 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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