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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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n 责任编辑 / 李伟 美编 / 吴婷 2016.5.9 YRD NEWS 长三角

9 股改基本完成, 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完成超过九成, 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也已全面推开……浙江省全面深化农村 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农村正经历着一系 列巨变.随之而来的,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也提出了新要求. 5月1日起,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条例》 (以下称 《条例》 )正式实施.作为 浙江省第一部系统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法规, 《条例》 填补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截至去年 底,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超过

4187 亿元 (不含土地资源) , 如今这笔庞大资产的管 理终于有法可依. 这部法律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它 对数以千亿元计的农村集体资产将产生 多大的影响?就此, 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农 业厅有关负责人, 对 《条例》 进行深入解 读. 资产权属更明晰 一直以来, 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 属不清的问题, 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壮大.对此, 《条例》 首先以列举的方式清 晰界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补上这块 短板 , 是规范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的基础.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调 研员顾剑明举例道: 自2012 年以来, 浙江 省财政每年拨款

8000 万元, 用于经济薄 弱村的集体经济提升.按规定, 省财政给 予每个经济薄弱村

32 万元补助, 同时县、 市、 区再配套一定资金, 帮助村集体建设 农贸市场、 标准厂房等物业项目, 发展村 集体经济.然而, 这些项目建起来以后, 它们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属于村集体, 难以 界定.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 《条例》 首次以法 律形式明确 社会资助、 捐助和财政直接 补助所形成的资产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集体所有, 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 国家补助 的都明确归村集体所有, 村民们心里也更 踏实. 顾剑明说. 为了帮助村集体经济壮大, 《条例》 还将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为法律规范.农 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 即农村集 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设区 的市、 县 (市、 区) 政府除了依法给予补 偿外, 还需要按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 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或者以留用地 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 给予补偿.具体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 政府制定. 如今, 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 这些留 用地指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产生深 远影响. 顾剑明说, 过去, 虽然也有这方 面的政策, 但因为不是法律规定, 个别地 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 打折 的现象.这次, 以法律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明确, 为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大支持. 资产运营更规范 当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情况较 为普遍.资产运营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 对其作出了规 范的基本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 《条例》 特别规定了,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营管理人员, 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 《条例》 还专门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 理控制举债规模. 《条例》 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作为其辖区内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 要确定专门机构 和工作人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 督、 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的 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 这样一来, 如果因为缺人、 缺钱导致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不力, 所在乡镇、 街道 就负有责任. 顾剑明说, 同时, 乡镇政府 还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规模设置警 戒线和发布预警信息、 提示风险. 《条例》 还规范了村集体资产经营管 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程度.对涉及集体 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条例》 进行了明确界定, 规定了相应的民主 决策程序.特别是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 项目、 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 都需要进行表决, 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 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而且在表 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制度设计更超前 截至去年底, 全省 2.94 万个村社完 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 宅基地确 权登记颁证率也达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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