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3-12-13
5 华南产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受托物责任附加条款 106.

10.27(106)华产企字第

295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 保险费,投保本华南产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受托物责任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被 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主保险契约所载之营业处所发生意外事故,致其受寄托之 物品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就超过自负额部分之损失,於保 险金额围内依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主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系指因发生本附加条款约定之意外事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 且经载明於主保险契约之人.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一)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下列事项所致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理赔之责:

一、受寄托之物品本身包装不固致损失或渗漏者.

二、包装完好但其内容短少或不符,而无法证明系因本附加条款承保围内之意外事故所致 者.

三、因受寄托之物品之本质所致者,包括但不限於重量减轻、热涨、冷缩、腐化、发酵、长霉、生锈、褪色、异味、自燃或遭虫鼠咬损.

四、无法解释之短少及损失,或清点或盘存时所发现短缺之损失.

五、被保险人为修理、维护、复原受寄托之物品引起之损失.

六、政府之没收或充公者.

七、违禁品.

八、受寄托之物品毁损或灭失所丧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带损失.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二) 本公司对下列物品之毁损或灭失所致之赔偿责任,不负赔偿之责:

一、 金银条块、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

二、 图画、雕像或其他艺术品.

三、 货币、股票、债券、邮票、印花税票、票捌渌屑壑と.

四、 各种文书证件、帐簿、债权凭证、或其他商业凭证与簿册.

五、 各种蓝图、设计图、手稿、文书证件.

六、 爆炸物.

七、 毛皮、动物、植物.

八、 运送中暂时储存之货物.

九、 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之物品.

十、 冷冻或冷藏物品. 十

一、 玻璃、水晶、陶瓷制品、蛋类等易碎物.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之保险金额约定如下,且受主保险契约保险金额之限制: 每一意外事故财损责任之保险金额:新台币_______元. 保险期间内之最高赔偿金额:新台币_______元. 第六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约定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契约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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