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3-12-12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如股东对质押情况不报告, 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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