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12-11
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现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 )是公司唯一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3.79%的股份;

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 淮" )是淮钢公司的参股公司,淮钢公司持有其40%的股份. 1)2010年10月,淮钢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钢管" ) 及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城南支行三方签订编号为NO.32905201000014964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淮钢公司及天津钢管共同为江苏天淮与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城南支行间所形 成各类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期限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担保 金额80,000.00万元,其中淮钢公司承担不低于主债权金额的40%担保责任、天津钢

2 管承担不低于主债权金额的60%担保责任.截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合同项下江苏 天淮钢管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零,借款余额22,871.00万元. 2)2010年4月,淮钢公司、中国银行淮安分行、中国银行天津津钢支行签订编 号为2010淮保字041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淮钢公司为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中 国银行淮安分行、中国银行天津津钢支行间所形成各类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 金额62,000.00万元,占授信总额15.5亿元的40%,担保期限自2010年4月25日至2015 年3月1日止.同期,天津钢管、中国银行淮安分行、中国银行天津津钢支行签订编 号为2010淮保字0419-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天津钢管为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中 国银行淮安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津钢支行间所形成各类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 保金额93,000.00万元,占授信总额15.5亿元的60%,担保期限自2010年4月25日至 2015年3月1日止. 截至2012年6月30日, 上述合同项下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余额为零,在中行淮安分行借款余额39,500.00万元,在中行天津津钢支 行借款余额67,000.00万元.

3 )

2011 年2月,淮钢公司与浦发银行淮安市分行签订编号为ZD1401201128001002最高额保证合同, 淮钢公司为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浦发淮 安市分行所形成各类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金额50,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债 权存续期届满后两年内.同期,天津钢管与浦发银行淮安市分行签订编号为 ZD1401201128001001最高额保证合同, 天津钢管为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浦发淮 安市分行所形成各类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金额50,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债 权存续期届满后两年内. 截至2012年6月30日, 上述合同项下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 借款余额11,100.00万元. 4)2012年1月,淮钢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 订编号为110106506-2不可撤销担保书, 淮钢公司及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为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间所形成各类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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