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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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特通电气为依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下列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特通电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标准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及 《标准指引》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 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公司是由特通有限于

2016 年6月16 日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公司,其设立符合《公司法》等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设 立 ) . 2.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存续时间可以自有限公司成立起计算;

特通有限成立于

2013 年10 月24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续时 间已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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