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3-11-29

( 2)如甲方或乙方未能在收到丙方通知后十日内作出书面指示或未明确表示 不同意丙方将第三方共管账户中资金归还乙方的,则丙方可将上述第三方共管账户 中的资金用于归还乙方股东借款,丙方进行上述股东借款的归还时应将款项将汇入 乙方开设的银行账户. 7)丙方承诺,如因其未能按照上述第4条或第5条约定向第三方共管账户足额 存入资金或未按照第6条约定进行相关划付的,则丙方应承担代偿责任,代乙方向甲 方支付主协议项下乙方应支付的款项. 丙方在履行上述代偿责任后,就其实际履行 的代偿责任金额,可以向乙方进行追偿或与其届时对乙方负有的尚未偿还的股东借 款在对等额度内抵销. 8)丙方作出如下承诺: ( 1)若丙方(含其子公司中科荷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对马腾公司95%股权 的收购 ( 以在当地有权政府部门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为标志)且丙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虽取得核准但无法完成发行的前提下,丙方承诺中 科荷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马腾公司25%的股 权质押给甲方做为主协议项下乙方的还款保证. ( 2)若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丙方(含其子公司中科荷 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马腾公司95%股权之事宜又构成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重大资产重组,在丙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之时,并提供其他充分 担保的情况下,甲方须协助中科荷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对马腾公司25%股权的 质押. 待中国证监会核准丙方该重大资产重组之后,若丙方仍未归还对乙方的借 款,则马腾公司25%股权恢复质押给甲方.

2、 《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为: 甲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公司 1) 本协议项下的出质标的为该应收账款中的人民币捌亿贰仟万元整 ( 小写: $82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2)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标的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 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等). 3)乙丙双方确认并承诺其将通过合法的协议安排完成第1条所述乙方对丙方提 供借款事宜,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归还时间不得晚于主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或根据 主协议的约定在提前购回、延期购回情况下的实际交易日. 4) 本协议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主协议的约定进行购回交易时广西正和应向太 平洋证券支付的交易金额,具体数额以主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主协议项下广西正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而产生的违约金、利息、 罚息、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为签订和履行主协议及本协议而发生的费 用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根据主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在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 于购回交易日乙方 无法完成购回交易的,除主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 6)本协议各方确定,对于甲方与乙方根据主协议的约定,共同决定延期购回的, 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本协议项下的质权继续有效. 7)乙方按照第1条的约定与丙方签订相关协议,向丙方提供借款,保证出质标的 可合法形成. 且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存续期间,未得到甲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不得 修改与丙方签订的上述协议. 8)丙方按照本第1条的约定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向乙方申请借款,保证出质标 的可合法形成. 且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存续期间,未得到甲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不 得修改与乙方签订的上述协议. 9) 丙方募集资金到位后,各方应根据本协议三方签署的编号为Z610201405260001-1 《 合作协议》的约定,设立共管账户对出质标的所对应的金 额进行专项存储并按照 《 合作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支付.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合肥三洋 公告编号:2014-019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 现金 红利 (扣税 前) 0.080 每股 现金 红利 (扣税 后) 0.076 股权登记日 每股 现金 红利 (扣税 前) 2014年6月18日 除权 ( 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 红利 发放 日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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