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11-29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 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 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 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

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 附件;

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 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说明

一、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 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及事实依据、分析性过程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定的相应条款;

访谈公司管理层,询问公 司财务部内部控制情况;

访谈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管理层,询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企业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确定关联方名称;

主办券商、会计师根据律师确认的关联方名称,访谈公司财务人员,询问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同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关联资金往来财务凭证等进行 核实. (2)结论意见 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挂牌条件. 【律师回复】 律师已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一 中进行了回复,结 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方面符合挂牌条件.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已在《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 的核查意见》

一、问题

1 中进行了回复,结论意见为: 经以上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 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挂牌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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