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3-11-28
华锐铸钢股票上市 法律意见书

1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

16 号丽苑大厦

5 层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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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字[2007]11-7 号致: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5月修订,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 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华锐铸钢股票上市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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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授权与批准

(一) 发行人于

2007 年6月6日召开的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决议,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 具体事宜. 发行人于

2007 年11 月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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