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1-28

备、配件供应;

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3页共187 页 工具、模具、模型设计与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

机电设备 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

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铸铝 件、锻件加工制造;

钢锭铸坯、钢材轧制、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调试;

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

造型材料制造;

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房地产开发;

仓储;

商业贸易;

工程总承包;

机电设备 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

计算机应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特业部分限下属企业在许可范围内)***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连华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各发起人以

2007 年2月28 日持有大连重工铸 钢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并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3,137.0032 万股, 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页共187 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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