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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的通知

2000 年2月25 日 泉政 [2000]文5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鞴芪,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闽环保[2000]管4号的要求,市环保局和市环境 科研所编制完成《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和《泉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及其编 制说明(以下简称 方案 和 说明 ),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议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现批转给你 们组织实施.要求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防治空气、地表水污染工作纳入依法治市范畴,作为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城乡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体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达标工作方案》重点防治燃料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 污染加重的趋势,要严禁在二类水域内设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把生活污染和农业生产中的污染防治问题摆上议事 日程,对已经产生的污染要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我市环境空气、地表水 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附:

1、《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

2、《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编制说明》

3、《泉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

4、《泉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编制说明》 泉州市城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一部分泉州市城市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区划

一、编写依据

1、国务院关子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发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 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 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子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我省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力争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

福州、厦门、 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泉州市城市环境规划》

二、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范围 本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45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晋江水体双溪口以下至入海, 引水渠, 内沟河,洛阳江.(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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