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1-20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连港办字[2012]210 号 关于下发《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通知 集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 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下发 信息披露 制度 通知 抄送:党群各部门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发

1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利用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 .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 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 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 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 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2 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 具存续期间, 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 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 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 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 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3 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 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上 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 第八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 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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