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11-20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天律证

2018 第00433-3 号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环环保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 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中环环保本次发行工 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了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 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及《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 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 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中环环保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环环保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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