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1-19

二期 扩建年产3200立方米EPDM橡塑发泡制品项目 于2007年1月23日取得了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同意建设;

三期 扩建年产橡 塑发泡保温材料5万立方米项目 于2010年12月24日取得了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的 批复同意建设(现有项目批复见附件二);

由于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产能、原辅 材料、生产工艺等较原环评相比发生了变化,因此建设单位于2014年9月对全厂项 目进行了修编,编制 阿乐斯绝热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修编报告,并于2017年5 月23日通过了张家港市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批复见附件三),建设 单位现具有年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

10 万立方米、EPDM 橡塑发泡制品

3200 立方 米的生产规模. 现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单位拟新增投资600万元,利用厂区内原有生产 厂房建设PET剖切线一条,建设年剖切PET发泡板材20000立方米项目,本项目建 设完成后,全厂将具备年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

10 万立方米、EPDM 橡塑发泡制品

3200 立方米、年剖切PET发泡板材20000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2、产业政策 扩建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中的限制、禁止 类项目;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及《关于 修改(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 目录》(苏府[2007]129 号文)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 目,不属于《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3、与当地规划相容性

4 (1)土地规划相符性 扩建项目位于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38#,根据项目土地使用证明(见附 件五),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的用地规划. (2)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24 日修正),太湖流域划 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5 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以及沿岸 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至

50 公里以及沿岸两 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12 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 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 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 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 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 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行为.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 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 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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