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11-19

6 ― 附件

2 ―

7 ― 目次前言.

8

1 适用范围.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9

3 术语和定义.10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1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5

10 合规判定方法.4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废水治理可行技术.4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6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77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酒、饮料制造工业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114 ―

8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 理.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它发酵酒制造参照葡萄酒制造执行,白兰地、威 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它蒸馏酒(均有发酵和蒸馏工艺),以及配置 酒、露酒的制造参照白酒制造执行.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 饮料制造 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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