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1-14

本案诉讼费用由世峰黄金承担.2014 年12 月22 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 (2014)塔中民二初字第

102 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世峰黄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3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

309 号) , 调解书中相关内容如下: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诉人世峰黄金于

2015 年9月30 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明会伟业支付 欠款 1,571,670 元;

二、 上诉人世峰黄金于

2015 年9月30 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明会伟业支付 违约金 416,492.55 元.

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2,693 元, 邮寄费

13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2,693 元, 减半收取 11,346.50 元,合计 34,169.50 元,由上诉人世峰黄金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2,022,332.05 元.

三、与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塔机械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一)本次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因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买卖合同货款,金塔机械于

2014 年10 月20 日向新 疆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1、 判令世峰黄金支付金塔机械货款 192,000 元;

2、请求判令世峰黄金给付金塔机械违约金 37,96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 世峰黄金负担.本案于

2015 年1月14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托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 (2015)托民一初字 第13 号) ,判决书中相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金塔机械与被告世峰黄金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 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 原告金塔机械已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 通过双方的对账明细表可以反映出被告世 峰黄金到目前为止已付货款

538000 元, 尚余

192000 实属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一、世峰黄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金塔机械货款 192,000 元, 违约金 37,960 元,总计 229,9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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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件受理费 2,374 元,由被告世峰黄金负担.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232,334 元.

四、与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色地科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中色地科、世峰黄金于

2011 年9月2日就新疆托里县大铬门沟金矿地质勘 查工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中色地科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作;

双方又于

2012 年7月就新疆托里县大铬门沟金矿地质勘查钻探工程签署《钻探施工合同》 ,中 色地科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作.由于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中色地科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220.77355 万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3 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0.084288 万元.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4)朝民初 字第

5122 号) ,判决书中相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钻探工程结算单》 ,中色地科完成了相应的工 程量且双方确认了工程款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符合合同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世峰黄金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中色地科要求世峰黄金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色地科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 乏合同依据,且中色地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故对于原 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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