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11-13
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六)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德恒 01F20160824-10 号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 、 本所 )接受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已出具了德恒 01F20160824-01 号 《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 ) 、德恒 01F20160824-02 号《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 告》 ) 、德恒 01F20160824-05 号《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

(一)》 )、德恒 01F20160824-06 号《补充法律意见

(二)》(以下 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二)》 )、德恒 01F20160824-07 号《补充法律意见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三)》 )、德恒 01F20160824-08 号 《补充法律意见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四) 》 ) 及德恒 01F20160824-09 号《补充法律意见

(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五)》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

(二)》、《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

(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 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 意见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

(五)》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补 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

(五)》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六)

3 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

(二)》、 《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

(五)》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德恒 01F20160824-01 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

一、关于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惠丰投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具体包括哪些品种,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惠丰投资的客户、 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合;

(2)报告期内,惠丰投资的财务收益情况;

(3) 一般化学品贸易业务没有并入发行人的原因;

(4)惠丰投资现有员工情况,包 括人数和具体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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