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11-03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应立即将 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 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PEC KANTONS HOLDINGS LIMITED (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34) 有关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重选董事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星期三)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北角油街

23 号港 岛海逸君绰酒店五楼君绰厅

2 至3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定义见本通函) 或其任何续 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14 至18 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按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且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48) 小时前,将填妥之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目录CiC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 - 说明函件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星期三) 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北角油街

23 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 五楼君绰厅2至3号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 续会)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

14 至18 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 告;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公司细则;

「通函」 指 本通函;

「紧密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第 1.01 条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法」 指 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经不时修订) ;

「本公司」 指 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第 1.01 条赋予该词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第 1.01 条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包括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一般授权」 指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义C2C「发行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於通 过授出有关授权之相关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 20% 之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当中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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