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11-01
1 清镇市红枫湖沿湖村寨生活污水治理 PPP 项目 合作合同 甲方: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 乙方: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 月2目录

第一章 PPP 项目合同概述.

8

一、项目概述.8

二、合同主体.9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10

四、风险分配.10

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10 第1条术语定义.11 1.1 术语定义.11 1.2 其它.16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17 第2条项目范围、合作期.17 2.1 项目定义与范围.17 2.2 项目合作期.18

第四章 前提条件.18 第3条声明和条件.18 3.1 甲方的声明.18 3.2 项目公司的声明.19 3.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0 3.4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1

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22 第4条融资义务、融资完成和融资利率调整.22 4.1 融资义务.22 4.2 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23

第六章 项目土地.23 第5条土地使用.23 5.1 使用土地的权利.23 5.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24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24 第6条设计.24 6.1 设计要求.24

3 6.2 审阅设计标准规范和提出设计方案.25 6.3 施工图设计.25 6.4 设计变更.26 第7条建设.26 7.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26 7.2 甲方的主要义务.27 7.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8 7.4 项目进度计划.28 7.5 进度报告.30 7.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30 7.7 不可免除.30 7.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31 7.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31 7.10 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保护措施.31 第8条交工和验收.31 8.1 项目设施交工验收.31 8.2 环保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32

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33 第9条运营与维护.33 9.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33 9.2 污水处理范围.34 9.3 甲方的主要责任.34 9.4 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34 9.5 运营与维护手册.35 9.6 水样采集和储存及水质检测.35 9.7 水量的计量.36 9.8 暂停服务.37 9.9 环境保护.38 9.10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39 9.11 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9 9.12 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义务.39 9.13 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41 9.14 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和期间.41 9.15 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后果.42 9.16 污水进水水量超额后果.42 9.17 污水进水水量不足的后果.43 9.18 污水处理出水水量不足后果.43 9.19 改扩建或提标.43

第九章 项目公司及股权变更限制.44 第10 条 项目公司及股权变更限制.44

4 10.1 项目资本金.44 10.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4 10.3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限制.45

第十章 付费机制.45 第11 条 项目回报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5 11.1 项目回报的计算.45 11.2 单价和费用的调整.46 11.3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46 11.4 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47 11.5 投资计价原则.47 11.6 项目回报的支付.47 11.7 上级政府补助.49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49 第12 条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49 12.1 履约保函.49 12.2 维护保函.50 12.3 移交保函.51 12.4 兑取保函的后果.51 12.5 保函的解除.51 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51 第13 条 政府承诺履行的义务及提供的配套和支持.51 第十三章 保险.52 第14 条 保险.52 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53 第15 条 法律变更.53 15.1 项目公司的法律变更.53 15.2 甲方的法律变更.53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54 第16 条 不可抗力.54 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54 16.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54 16.3 时间表的修改.55 16.4 费用.55 16.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55

5 第十六章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55 第17 条 政府方的监督.56 17.1 甲方的监管、考核和评估.56 17.2 财务报表.57 第18 条 介入或临时接管.58 18.1 介入或临时接管.58 第十七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59 第19 条 违约赔偿.59 19.1 赔偿.59 19.2 减轻损失的措施.60 19.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60 19.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60 第20 条 提前终止.60 20.1 甲方的终止.60 20.2 项目公司的终止.61 20.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62 20.4 终止的一般后果.62 20.5 终止后的补偿.63 20.6 终止后的移交.63 20.7 一般补偿.64 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65 第21 条 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65 21.1 移交委员会.65 21.2 移交范围.65 21.3 性能测试.66 21.4 备品备件.66 21.5 保证期.66 21.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67 21.7 移交效力.67 21.9 风险转移.67 21.10 合同的取消、转让.67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67 第22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67 22.1 适用法律.67 22.2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68 22.3.68 诉讼.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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