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10-29

(iii) 除了指定节日假期期间的 装饰灯饰, 动态招牌不获豁 免;

(c) 适合的预调时间 ― (i) 晚上11时至早上7时;

或(ii) 午夜12时至早上7时;

及(d) 实施方式 ― (i) 实施强制性管制前先推行 《约章》 计划;

或(ii) 推行《约章》计划并根 《约章》 计划的成效考虑立 法. 公众参与文件载於附件B.

5 6. 公众参与活动於2013年8月19日至 11月18日进行.在这为期三个月的 公众参与活动期间,专责小组共收 到102份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区议 会、分区委员会、环保团体、专业团 体、商会、政党及个人的书面意见 . 7. 为鼓励公众对户外灯光事宜有更 深入的讨论,专责小组於2013年 8月31日举办公众论坛.专责小组於 两份中文报章以及一份英文报章刊 登公开邀请, 并致函邀请18区区议 会、约30个乡事委员会及60多个分 区委员会及其成员参加该公众论坛 . 公众论坛约有50名参加者出席 . 8. 专责小组举办了两场为持份者而设 的参与会议, 邀请商会、 环保团体、 旅游业界 、专业团体与物业发展及 管理组织等参与.获邀参与会议的 团体名单载於附件C.两场会议於 2013年8月28日及9月5日举行,分 别约有20名和30名参加者出席.此外, 专责小组亦出席了14场简介会 , 邀请户外灯光投诉较多地区的六个 区议会或其属下小组委员会、 六个 2: 公众参与活动的结果 政府谘询委员会以及两个业界团体 提出意见.合共17次的会议表列於 附件D. 9. 由於收集到的书面意见及出席公 众参与活动的人数较少,因此利用 这些回应作量化分析并不适当.尽 管如此,专责小组从书面和公众参 与会议中收集到的意见,有助小组 制订建议.在此方面,专责小组考 虑回应者意见的内容及理宰鞣 析. 10. 本报告旨在载述回应者在公众参与 活动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 专责小组就处理户外灯光引致的光 滋扰及能源浪费问题的适当措施向 政府提出的建议.收集到的意见书 数量较少,或许某程度上反映了公 众对有关议题的兴趣或关注程度. 另一方面,所收集的意见书内的意 见相当广泛, 大多数回应者对处理 与户外灯光相关问题的适当方法有 强烈意见,从要求即时立法以至於 反对任何形式的规管(包括自愿性的 措施)都有.鉴於持不同意见者所表

6 达的强烈看法尚未获得广泛社会的 认同,专责小组在制订建议时必须 小心分析不同回应者的意见 . 公众参与活动收到的整体意见 11. 在参与活动中所收集到的回应反映 了社会各个不同界别的广泛意见 .整 体来说 , 大部分回应者同意 ,在考虑 处理户外灯光引致的问题的可行方 法时 (包括关灯规定) , 应在提供有 利於居民入睡环境的需要 、 商界的运 作需要以及维持香港的活力之都的 形象之间小心作出平衡.事实上 , 大 部分回应者 (不论支持或反对关灯 规定) 均关注到在预调时间后市内变 暗对香港的夜景、营商环境以至公 众安全及罪案率可能造成的影响. 12. 回应者对於规管户外灯光装置的适 当措施的意见分歧甚大 ,难以凝聚 任何主流意见.部分回应者认为拟 议关灯规定将有助规管户外灯光, 可为受影响居民提供较佳的睡眠环 境 ,较规管光度可取.也有回应者要 求立法 ,他们认为除非有法例要求 , 否则有些灯光装置拥有人不会回应 居民的投诉. 13. 另一方面,有不少回应者持相反意 见.他们强调香港不是郊区,而是 被誉为 「东方之珠」 的国际大都会 , 拥有活力之都的形象及迷人夜景. 他们担心香港这个重要标志会褪 色, 而服务业 (包括通宵营业的中小 型企业及旅游业、饮食业和娱乐业 等企业,以及广告行业包括招牌制 作公司等) 亦会因关灯规定而受到 负面影响.此外,有回应者质疑将 规管围延伸至没有被投诉或没有 引致光滋扰的户外灯光装置是否有 必要和是否公平.部分回应者反对 就户外灯光采取任何措施,认为关 灯规定是一项严苛的措施,与似乎 只涉及少量投诉和有限的能源消耗 的地区性问题,不合比例.他们认 为关灯规定相比其他海外城所采 取的措施严格得多,例如没有就户 外灯光装置实施管制的新加坡,因 此实施关灯规定会削弱香港的竞争 力.这些回应者忧虑在预调时间后 关掉店m招牌会损害经营环境及雇 员就业机会,很可能会引起业界的 强烈反对.有见及此,部分回应者 认为在实施拟议的关灯规定前,应 先评估该措施对营商及经济的影 响.他们认为拟议关灯规定可能较 塑胶购物袋环保徵费更具争议性 , 而期望完全解决香港的光滋扰问题 亦不切实际. 14. 部分回应者指出, 大多数造成光滋 扰的户外灯光装置是来自大型的广 告招牌,这些装置均受屋宇署实施 的违例招牌检核计划所规管.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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