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0-28
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局长春市二道区财政局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二道区农业林业水利局长春市统计局二道区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长二民联发〔2017〕10 号 长春市二道区城乡贫困家庭收入 评估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 性,准确如实的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 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13】

18 号)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暂行) 》 (吉民发【2014】4 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文件

2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 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 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 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评估测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应当以户为单 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离退休费及领取各类保险金;

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 或抚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

(一)门面出租收入,在城区区域内固定门面,以实际 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

3 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入计算. ) ,无合同依据的,根据 地段测算;

(二)房屋出租收入,以实际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 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 入计算) ,无合同依据的,在区城所在地的,根据地段测算.

(三)摊位生意收入测算: 1.经营超市、食杂店: 设在村屯内:1300-1500 元/月 设在市区内:1800-2000 元/月100 平米以上的中型超市:3000―4000 元/月2.贩卖蔬菜、粮油: 固定摊位:1800-2000 元/月 流动摊位:1500-1800 元/月3.贩卖水果: 固定摊位:2000-2500 元/月 流动摊位:1500-2000 元/月4.卖盒饭: 固定(流动)摊位:800-1100 元/月5.贩卖鸡鱼肉蛋及熟食: 2000-2500 元/月6.卖报纸: 固定摊位:1500 元/月4流动摊位:1480 元/月 送报纸:1480-1500 元/月7.修鞋、擦鞋、修理自行车: 繁华地段:2000-2500 元/月 住宅区内:1480-1800 元/月8.修理家电: 1500-2000 元/月9.摆地摊:

1480 元/月10.经营公用电话亭(书、报、各种卡、烟等) 、音像制 品: 2000-2500 元/月11.经营小吃部、打字复印社: 2000-2500 元/月12.经营网吧: 3000-5000 元/月13.缝纫零活: 1500-2000 元/月14.经营干洗店、洗衣店: 2000-2500 元/月15.经营小型理发店: 开设在村屯:1480-1800 元/月5开设在市区:2200-2500 元/月16.做面食 摊位:2000 元/月 店铺:30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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