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3-10-27
安环建〔2019〕51 号 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宝拉印花厂干性印花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宝拉印花厂: 你厂报审的《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宝拉印花厂干性印花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它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局同意你厂为"潮州市潮 安区浮洋镇宝拉印花厂干性印花建设项目"的设立办理环保手续.

二、该项目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潘刘村堤脚片,占地面 积2480m2 ,总建筑面积 2200m2 ,项目承接各委托加工方的订单, 从事衣片的干性印花加工服务,年加工裁片干性印花

400 万件、 布匹干性印花

1000 万米.

三、 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纺 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及2015 年修改 单)中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 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 表2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中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

2 新建燃气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中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 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及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 其修改单)的要求. 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Cr: 0.075t/a;

NH3-N: 0.007t/a;

SS: 0.039t/a;

VOCS: 0.095t/a;

颗粒物: 0.027t/a;

SO2: 0.012t/a;

NOx: 0.187t/a.

四、项目应按照《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宝拉印花厂干性印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建议落实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 施,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 放.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该项目今后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地点如有较大 改动,必须另报我局审批. 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3月12 日 抄送: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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