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8-03
附件 : 淮安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 土地复垦费 涉企 自然资源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0 元/亩

1、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2、自2015 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 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财综〔2014〕105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2土地闲置费 涉企 自然资源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 20% 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 0.1%的 滞纳金. 自2014 年9月1日起停收. 淮政发〔2014〕113 号3耕地开垦费 涉企 自然资源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非基本农田的

30 元/平方 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 40%.

1、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2、自2015 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 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财综〔2014〕105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4城市道路 占用费 涉企 住建 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 月内 0.30 元/日・平方米.人行道 占道在一个月内 0.20 元/日・平方 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 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 100%.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3、自2014 年9月1日起,工业、公共公益项目免 收. 苏价服〔2012〕159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 淮价房〔2003〕20 号、 财综〔2003〕3 号、 淮建发〔2003〕34 号、 政发〔2008〕206 号、 淮政发〔2014〕113 号、

5 房产测绘 服务收费 涉企 住建 政府定价经营服 务性收费 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 0.30 元/ O,工业厂房 0.40 元/O,其他 房产 0.5 元/O;

实测绘,新建商 品住宅 0.60 元/O, 工业厂房 0.70 元/O,其他房产 1.0 元/O. 工业厂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中小学校舍安全 工程减半收费.其他(不含房地产项目)按省定标准的 80%收取. 苏价服〔2015〕20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 淮政发〔2014〕113 号、

6 测绘基础 设施费 涉企 测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项合同额

200 万元以下部分 1%,200 万元以上部分 0.5%. 自2014 年9月1日起停收. 淮政发〔2014〕113 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7 船舶过闸费 涉企 交通运输 行政事业性收费 0.4-1.0 元/次.总吨位或 0.4 元/次. 立方米,超载、超长、超宽的加 收50%-100%.

1、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 20%的优惠(截止

2020 年12 月31 日).

2、对集装箱货运船舶过闸免收过闸费.

3、对使用 LNG 清洁能源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通过 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 闸费. 苏政办发〔2018〕17 号 苏交财〔2018〕158 号8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 涉企 农业农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捕捞作业:30―500 元;

围网养殖:10 元/亩;

白马湖养殖:11―18 元/亩. 自2014 年9月1日起停收. 淮政发〔2014〕113 号9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涉企 住建 行政事业性收费 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 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 标准为

1286 元/平方米,工业建 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及仓 储物流类项目

600 元/平方米.

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免收.

3、自2015 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 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苏价服〔2006〕470 号、 苏价服〔2012〕159 号、 苏财综〔2014〕105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 淮价管〔2018〕105 号、

10 船舶过闸费 涉企 水利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 营服务性收费 0.1-1.1 元/吨.次.立方米.

1、水利船闸过闸费(不含经营性船闸)在现有征收 标准上给予 10%的优惠政策延续到

2020 年12 月31 日. 对集装箱货运船舶过水利船闸免收过闸费.

2、对使用 LNG 清洁能源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通过 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 闸费. 苏政办发〔2018〕17 号、 苏交财〔2018〕158 号、

11 垄断性交易平 台(市场)交易 服务收费 涉企 相关部门 政府定价经营服 务性收费 (1)土地使用 权交易服务费 自然资源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降 至1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转让 交易服务费降至

2 元/平方米,,

双方各承担一半.土地使用权抵 押服务费, 按省定标准的 50%收取.其它详见文件.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对工业、公益公共 设施、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减半收取. 苏价服〔2012〕159 号、 淮政发〔2010〕145 号、 淮政发〔2012〕205 号、 (2)矿业权交 易服务费 自然资源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成交价在 0.5%-4%之间收取,协议出让成 交价

500 万以下

1 万元/宗、 500-5000 万之间

2 万元/宗、

5000 万以上

3 万元/宗.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矿业权出租及抵押均不得 收取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函〔2016〕63 号、 苏价服函〔2018〕17 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3)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费 住建 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4000-30000 元之间,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招投标项目 2000-3500 元 之间,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 标项目 1500-3000 元之间.

1、工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免收,其他按规定标准的 80%收取.

2、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苏价服〔2017〕177 号、 淮价管〔2017〕62 号、 淮政发〔2014〕113 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 号12 诉讼费 涉企、 涉民 法院 行政事业性收费 详见文件

1、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 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 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 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 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 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 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 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 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 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 他情形.

5、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 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 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 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 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 缓交的决定.

7、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对方当事 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胜 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 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8、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 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第

481 号令)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3 仲裁收费 (受理费) 涉企、 涉民 仲裁委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执 行:按争议额(人民币)1000 元及以下的部分

70 元,1001 至50000 元的部分按 4.5%交纳,

50001 至100000 元的部分按 3.5%交纳,100001 至200000 元 的部分按 2.5%交纳,200001 至500000 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00001 至1000000 元的部分按 0.7%交纳,1000001 元以上的部 分按 0.4%交纳.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 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国办发〔1995〕44 号、 苏价费〔2004〕75 号、

14 水资源费 (含超计划取 水加价收费) 涉企、 涉民 水利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表水 0.2-0.4 元/立方米,地下 水0.4-10 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 准见文件.

1、农业灌溉用水暂缓征收.

2、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 定额内(70 升/人日)用水暂免征收,超定额用水部分按 标准征收.

3、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 80%征收,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 产的用水,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不 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苏价工〔2009〕346 号、 苏价工〔2015〕43 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5 不动产登记费 涉企、 涉民 自然资源 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80 元/件;

非住宅:工业 项目

275 元/件,其他项目

410 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 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 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

10 元.

1、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第一条规定的 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 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 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 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 半收取的.

2、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 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 证书的, 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 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 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 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 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 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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