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3-10-22
1 附件二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 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和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 化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 》 (HJ633-2012) ;

(三)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 (HJ663-2013) ;

( 四)《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

(五)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 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 程度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 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达

2 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 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城市的排名.

(一)评价点位 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中规定的

6 个基本项目: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 (O3)、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三)评价浓度 SO

2、NO

2、PM

10、PM2.5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 的平均值,O3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

95 百分 位数.

(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 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质量指数 Ii 按(式1)计算: (式1) 式中: ――指标 i 的评价浓度值;

3 ――指标 i 的标准值.当i为SO

2、NO

2、PM10 及PM2.5 时, 为污染物 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O3 时,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CO 时, 为日均浓度二级标 准限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按(式2)计算: (式2) 式中: ――综合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 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即SO

2、 NO

2、 PM

10、PM2.

5、CO 和O3.

3、首要污染物 最大指数对应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最大指数计算方法按 (式3)计算. (式3) 式中: ――最大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 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即SO

2、 NO

2、 PM

10、PM2.

5、CO 和O3.

(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R 大于

0 代表空气质量变差,R 小于

0 代表空气质量改善,R 等于

0 代表 持平;

I 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四、排名周期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

空气质量变 化程度排名周期为半年.

五、数据统计要求

(一)数据统计规定 1.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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