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10-06
1 富邦产物保险公司富邦产物个人伤害保险伤害医疗给付附加条款(实支实付型) 【主要给付项目: 实支实付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单条款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富邦产物个人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保险费,投 保富邦产物个人伤害保险伤害医疗给付附加条款(实支实付型) (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於保险期间内遭受主保险契约所约定之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诊疗者,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疗费用, 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实支实付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诊疗 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诊疗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保险单首页所载之「实支实付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具或未以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身分就医,或得向全民健康保险请领医疗费 用而不请领者,或该就诊之医疗院所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院所者,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仅 依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之七成给付,但给付总额仍以保险单首页所载之「实支实 付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 医院.

二、诊所: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之诊所. 「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 等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 保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 人依法负责.」 商品核准文号:103.05.08 富保业字第

1030000742 号函备查, 106.01.04 富保业字第

1060000012 号函备查. 查阅本公司资讯公开说明文件,请至本公司网站 http://www.fubon.com 查询.本公司申诉

电话:

0800009888 本公司免费申诉电话

2 第三条 保险费之返还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非因主保险契约承保事故造成死亡时,无论是否已有申 领保险金,本附加条款即行终止,本公司按日数比例计算未满期保险费返还要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之指定及变更 本附加条款保险金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附加条款保险金尚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则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 人为该部份保险金之受益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之顺序及应得保险金之比例适用民法继承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保险金之申领 受益人申领「实支实付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理赔申请书.

二、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但必要时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三、医疗费用明细或医疗证明文件(或医疗费用收).

四、受益人之身份证明. 第六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理,其他事项 仍适用主保险契约条款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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