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9-30
1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口天福广场 2A-708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邮编:014060

2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并根据兰 太实业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兰太实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已经于

2019 年4月15 日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兰 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5月13 日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830 号)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中的相关问题,本所进行答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 缩略语、 术语, 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 《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兰太实业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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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显示,在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领域,中国盐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 公司在特定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中盐集团就此承诺,对于本公司 实际控制的未上市的从事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的企业,在具备相 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的五年内,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出售、 委托经营等方式,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中 盐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情况,本次交易未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 公司的原因.2)中盐集团将相关资产以注入、出售、委托经营等方式消除同业 竞争之前, 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相关规定.4)中盐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相 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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