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9-19
1 关于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乐港第一冷藏加工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乐港第一冷藏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根据 潍政字[2014]82 号文件,经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小组研究和签批,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潍红路以东.项目 总投资380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法人代表吴理庆.项目占 地面积57063.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86.13平方米,其中办公区 131.94平方米,生产车间5906.68平方米,仓储车间5747.51平方米, 卸鸭棚300平方米.新购置探测仪、微量震荡器、烫锅、打毛机、蜡池 等生产设备110台(套).项目原辅材料为肉鸭、液氨、食用级蜡、冷 冻机油.项目可形成年屠宰加工1200万只肉鸭的生产能力. 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 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并能满足总量控 制要求,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 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

3、 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 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2 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屠宰加工废水(浸烫、脱毛废水、冷却废水、产 品清洗废水、预冷废水)、地面、设备冲洗废水、蒸汽冷凝水和生活 污水.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沉淀池沉淀后经自建污水管网排入昌乐 县红河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A等级标准及《肉类 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标准要求. 项目必须严格落实防渗处理,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4、重视和加强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采 用乐港红河热电厂通过的蒸汽进行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项目生产车间和沉淀池须密闭.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和沉淀 池产生的恶臭气体. 生产车间(含待宰区、挂鸭、电麻、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掏 脏、内脏分离工序)和沉淀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表

2 标准要求.

5、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6、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 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鸭粪鸭毛混合物经收集后用作农田堆肥;

不可食用内脏、内 脏内容物、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蜡块经熔化重复使用;

带蜡鸭毛、小毛和污泥经收集后交由红河热电厂焚烧处理;

冷冻机油 桶经收集后作为周转桶利用;

不合格胴体、不合格内脏重新进行清洗 处理;

不得外排.金属材料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所 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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