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3-09-19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及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 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

(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视同公 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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