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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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5-2-1 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3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1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62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6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2 十

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2 十

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6 十

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8 十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0 十

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1 十

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106 十

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8 十

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0 十

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3 二

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3 二十

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5 二十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15 5-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江苏监管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3、发行人、公司:指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中泰 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7月名称变更) ,系由江苏中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

4、环宇投资:指江苏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 有发行人 45.65%的股份;

5、泽舟投资:指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发 行人 13.48%的股份;

5-2-3

6、亚泰投资:指靖江市亚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 发行人 9.45%的股份;

7、中铁山桥:指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原持有发 行人 29.84%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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