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9-1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4]第0092-1 号 二一四年十二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 (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山大地纬新三板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4]第0092-1 号致: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山大地 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4]第0092 号)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山大地纬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大地纬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康 达法意字 [2014]第0092 号)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山大地纬新三板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 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目前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51.00% 李庆忠 自然人股东 5.65% 郑永清 自然人股东 5.65% 王新军 自然人股东 5.65% 张世栋 自然人股东 5.65% 洪晓光 自然人股东 5.65% 陈辉 自然人股东 5.65% 北京智鸿铭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非法人机构股东 3.38% 北京智渊铭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非法人机构股东 3.33% 北京智信铭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非法人机构股东 3.29% 孙明 自然人股东 2.60% 肖宗水 自然人股东 1.00% 山大地纬新三板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董国庆 自然人股东 0.75% 李保栋 自然人股东 0.75% 针对公司股东的情形,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征信进行查询,获 得个人征信报告,确认其最近

5 年系统中不存在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 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